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
1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
2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:
(1)劳动(聘用)合同到期终止;
(2)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;
(3)用人单位提出,协商一致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;
(4)被用人单位辞退;
(5)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;
(6)根据《劳动法》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;
(7)符合法律、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3、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失业金标准
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,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:
1、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,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;
2、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,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;
3、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,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;
4、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,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;
5、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,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,确定增发的月数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。
领取失业金程序
领取失业金的程序是街道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,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,同时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。
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,从次月起,持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》、《求职证》、《身份证》,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。因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,可委托亲属持上述证件和住院或者诊断证明以及代领人的《身份证》代为领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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